南非驻华大使谢胜文日前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指出,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的投资合作为非洲基础设施和物流更好服务于非洲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双赢”解决方案。图为南非驻华大使谢胜文。 中新社发 南非驻华使馆 供图
非中合作为什么是互利共赢的?
中非合作论坛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在中非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成果落实协调人会议8月18日举行,中国外交部表示,会议成果将更好造福中非人民。
“去年,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成功举行是非中合作发展的见证。”谢胜文表示,非中共同推动会议成果落实,目前已取得不少积极进展,许多非洲国家在贸易、投资、发展等领域持续受益。
“中非合作论坛是双方以平等、团结、相互尊重、不干涉别国事务等原则为基础、开展务实共赢伙伴关系的真实写照。”谢胜文强调,在中非合作论坛框架下,双方就应对疫情、恢复经济发展等务实举措进行探讨,尽管困难重重,但取得可喜进展。这再次表明,非中合作的方向是正确的。
泛非智库非洲政策研究所的报告显示,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支持非洲国家铁路、公路、港口、大坝、工业、数字互联互通等现代基础设施项目,为非洲大陆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
“中非基础设施项目对非洲国家加强互联互通,以及实现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设想的非洲内部贸易增长目标,都至关重要。”在谢胜文看来,投资合作首先有助于帮助非洲提升自主发展能力,同时也使中国的技术和产品通过产能合作的方式进入非洲大陆,进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这是一种合作共赢的新模式。
“比如,来自中国的技术团队目前正在南非进行小型港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该项目旨在积极发展南非的小型港口基础设施,为南非的贸易物流作出积极贡献。”谢胜文举例说,2021年,非中双边贸易总额再创新高,中国已经连续12年保持非洲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地位。“非中合作在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尤其在减少非洲国家贫困方面取得的成果实实在在。”
非洲如何学好“中国减贫学”?
联合国发布的《非洲2021年经济发展报告》,总结了过去十年非洲的经济发展水平。报告显示,过去十年间,非洲的总体贫困水平略微下降,但是贫富差距、不平等现象日渐突出,新冠疫情更是增加了非洲的贫困人口数量。
“中国已经迎来消除绝对贫困的历史性时刻,非洲仍然在减贫的路上奋斗。”谢胜文说,中国提前10年实现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减贫目标,为非洲国家减贫树立了榜样,非洲需要从中国脱贫减贫的行动中汲取经验。
“中国的发展改善了偏远农村地区人民的实际生活条件。我们注意到,为了实现这一里程碑式的目标,中国优先考虑有效分配福利资金和进行大规模的实体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从而使人民摆脱贫困。”谢胜文认为,中国重视农业发展、为农业提供大量资金支持的做法,尤其值得非洲学习。
“中国政府实施政策的根本目的是让每个人受益,而不仅仅是让小型投资团体受益。”谢胜文说,中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地同贫困作斗争,确保在14亿人口的全国范围内消除绝对贫困,不让一个人掉队。
“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对中国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抱有信心,中国的发展目标和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南非,也需要国际社会将同中国的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谢胜文进一步指出,南非将加强同中国的政治交往和促进贸易投资作为优先事项,为此,两国在中非合作论坛、金砖峰会等多边机制框架内开展合作,以促进和提升两国外交关系和经济发展。
“这些合作体现了双方对政治外交关系的重视。”谢胜文强调,“更重要的是,使南非能够追求其外交政策目标,以及促进非洲大陆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发展,这绝对是一种双赢的合作。”(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